(简 本)
一、组织体系与职责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1.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福州警备区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局长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安监局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港务局、市水利局、市外经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贸发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州海关、福州电业局、福州电信分公司、福州移动分公司、武警福州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1.1.2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2)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组织各类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5)决定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2.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兼)
成员: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1.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 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 提出具体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 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导,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 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接待上级工作组,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及工作保障。
1.3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3.1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根据灾情由市政府领导指定的部分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1.3.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 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 指挥协调地震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 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上报信息。
- 负责现场新闻报导的把关工作。
- 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地震应急工作是否结束并转入正常工作。
- 指导震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 接待上级工作组。
1.4福州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和汇集,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二、预警和预防
2.1 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未来震情趋势做出判断,并随时与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联系,及时掌握未来的震情趋势。
2.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在国家、省局划定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或市、县(市)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短期预报基础上,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后,在我市的预报区宣布进入临震应及期。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三、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至100人,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地震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地震灾情难以预期,应急救援时限要求高,需要立即处置的特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可依据震情等级进行判定。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地震响应等级及标准
响应等级 |
标 准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 |
市界周边50公里内地震 |
Ⅰ级 |
6.5级以上 |
7.0级以上地震 |
Ⅱ级 |
6.0-6.5级 |
6.5-7.0级 |
Ⅲ级 |
5.0-6.0级 |
5.5-6.5级 |
3.3地震三级响应及基本程序
3.3.1Ⅰ级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各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灾区的应急工作队伍,在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后,接受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3.3.2 Ⅱ级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市地震局、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行动,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当出现灾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3.3.3Ⅲ级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就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时,视情启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会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做出响应。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3.4.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消防支队、市建设局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福州警备区、武警福州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4.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市爱卫办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市经委、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和市药监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3.4.3灾民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灾区当地基层政府组织协调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4.4 次生灾害处置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次生灾害,防止灾害的扩大。
3.4.5 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福州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4.6 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4.7 交通运输
经贸、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力量恢复损坏的公路、水运、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4.8 物资供应
市经委、民政、贸发、粮食、石油等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4.9 电力供应
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用电供应,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4.10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房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专家尽快进行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
3.4.11 通信与信息
福州无线电管理局提供地震灾区应急频率资源,维护地震灾区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应急通信安全。
福州电信、移动分公司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中断,通信部门应启用应急机动通信,恢复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3.4.12 应急资金供应
市财政局做好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保险部门及时确定保险责任,做好赔付资金的筹集工作。
3.4.13 接受外援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省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3.4.14 地震现场监测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震区地震趋势判断,进行宏观烈度科学考查,协调震区与周边地区的震情监测工作。
3.4.15 灾害损失评估
由市地震局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3.4.1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对处置的危险品要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
3.5 新闻报道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单位做好地震宣传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提供的震情、灾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
广电部门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
3.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第四,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四、震情灾情报告与公告
我市及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应立即向省地震局监测报告地震信息或地震参数初报结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五、后期处置
5.1震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慈善协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红十字总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3 理赔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负责及时理赔。
5.4 调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6.1 应急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有关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和征用等制度,确保随时调用。
6.2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应急队伍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含武警、消防) |
国家地震救援队
邻省、市地震救援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市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消防部队 |
邻省、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市地震局地震
现场工作队伍 |
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国家、邻省、市地震
局的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市建设局、房管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做好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在公共场所配置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并设立明显标志。
福州市区21个应急避险场所:西湖公园、左海公园、屏山公园、温泉公园、五一广场、金牛山公园。闽江公园、金山公园、高盖山公园、金山文体中心、亚峰公园、鳌峰公园、白马河公园、晋安河公园、南公园、金鸡山公园、光明港公园、榕城广场、罗星塔公园、马限山公园、天马山公园。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宣传工作方针,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众震灾时的自救互救能力。
7.1.2 向社会发布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
地震部门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相关地区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7.1.3 社会宣传
各级政府应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响应政府应急行为的积极性,增强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自觉性和能力。
7.2培训
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以及应急常识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演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按照预案,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适时组织开展相关联动单位参加的有针对性的综合演练,提高各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并根据演练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台湾强地震影响
九、附则
9.1 监督检查与奖惩
9.1.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1.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福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榕政综[2003]130号)同时废止。 |